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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商业登记证说明

 

 

  

商 业 登 记 证

所 有 商 业 机 构 ( 不 论 属有 限 公 司 、 独 资 经 营 或 合 伙 经 营 ) 必须 向 税 务 局 辖 下 的 商 业 登 记 署办 理 商 业 登 记,已 登 记 业 务 必 须 缴 付 登 记 费 以 领 取 商 业 登 记 证 。

 

如 何 申 请 商 业 登 记 证

独 资 或 合 伙 经 营 的 新 业 务:

独 资 或 合 伙 经 营 的 新 业 务 , 必 须 于 开 业 日 期 起 计 一个 月 内 向 商 业 登 记 署 登 记 。 如 属 独资 经 营 , 应 填 写 申 请 表 格 第 1(a) 号 ,属 合 伙 经 营 , 则 填 写 申 请 表 格 第 1(c)号 。 申 请 人 须 填 妥 其 中 一 份 表 格 , 并 连 同 独 资 东 主 或 所 有 合 伙 人 的 香港 身 分 证 或 护 照 影 印 本一 并 递 交 。

如 独 资 东 主 ( 或 合 伙 业 务 中 的 所 有 合 伙 人 ) 并 非 本 港 居 民 , 便 须 委 托 一 名 香 港 居 民 作为业 务 的 代 理 人 , 负 责 商 业 登 记 事 宜 , 并 提 交 一 份 委 托 书 及 代 理 人 的 香 港 身 分 证 影 印 本 。 委托 书的 内 容 , 应 叙 明 代 理 人 的 姓 名 , 香 港 身 分 证 号 码 及 住 址 。 并 由 委 托 人 及 代 理 人 双 方 签 署作 实 。

由有 限 公 司 经 营 的 新 业 务:

所 有 有 限 公 司 必 须 首 先 在 设 于 金 钟 道 政 府 合 署 的 公司 注 册 处 注 册 。 商 业 登 记 申 请 应 于注 册 成 立 为 有 限 公 司 或 于 公 司 注 册 处 注 册 日 期 起 计 1 个 月 内 提 出。 申 请 时 需 填 妥 的 申 请 表 格 第 1(b) 号一 份 , 连 同 由 公 司 注 册 处 所 签 发 的 公 司 注 册 证 书 或 海 外 公 司 的 公 司登 记 证 明 书 影 印 本 一 并 递交 。

海 外 公 司(如BVI公司)如 在 公 司 注 册 处 注 册 的 程 序 办 妥 前 已 开 始 在 港 经 营 业 务 , 亦 可 在 上 述 开业日 期 起 计 一 个 月 内 申 请 商 业 登 记 。 在 这 情 况 下 , 有 关 公 司 应 填 妥 申 请 表 格 第 1(b) 号 , 连 同 海 外 注 册 证 明 书 ( 或 同 等 效力文 件 ) 的 副 本 一 并 递 交 。 若 证 明 书 的 原 文 非 属 中 文 或 英 文 , 便 需 提 交 一 份 中 文 或 英 文 译 本的 经核 证 副 本 。

开 设 分 行:

经 营 业 务 人 士 须 在 一 家 分 行 开 设 日 期 起 计 一 个 月 内向 商 业 登 记 署 申 请 登 记 。 在 这 情 况下 , 申 请 人 需 填 妥 申 请 表 格 第 1(d)号。

 

复 业:

如 欲 恢 复 经 营 一 项 先 前 已 经 停 业 的 独 资 或 合 伙 经 营业 务 , 经 营 者 必 须 于 该 业 务 复 业 日期 起 计 1 个 月 内 重 新 申 请 商 业 登记 。

 

商 业 登 记 证 的 有 效 期

商 业 登 记 证 的 有 效 期 一 般 为 一 年,但 经 营 业 务 人 士 可选 择 发 出 有 效 期 达 三 年 的 商 业 登 记证 。

 

换 领 商 业 登 记 证

对 于 已 登 记 的 业 务 , 商 业 登 记 署 会 在 现 有 商 业 登 记证 有 效 期 届 满 前 约 一 个 月 发 出 商 业登 记 缴 款 通 知 书 。 经 付 款 后 , 该 缴 款 通 知 书 便 会 成 为 有 效 的商 业 登 记 证 。 若 收 不 到 该 缴 款 通知 书 , 便 应 在 现 有 商 业 登 记 证 有 效 期 届 满 后 一 个 月 内 , 以 书 面通 知 税 务 局 局 长 。如 在 商 业 登 记 证 及 分 行 登 记 证 有 效 期 届 满 后 仍 收 不到 或遗 失 了 商 业 登 记 缴 款 通 知 书 , 有 关 人 士 可 以 亲 身 或 以 邮 递 方 式 来 换 领 商 业 登 记 证 :-

如 亲 身 换 领 商 业 登 记 证 , 需 带 同 旧 的 商 业 登 记 证 前往 商 业 登 记 署 , 要 求 发 给 一 份 缴 款通 知 书 复 本 。 如 果 业 务 地 址 已 经 更 改 而 又 未 有 通 知 商 业 登 记署 , 便 应 同 时 以 书 面 通 知 税 务 局局 长 有 关 更 改 ( 详 情 请 参 阅 下 段 )。

如 以 邮 递 方 式 换 领 商 业 登 记 证 , 便 应 将 旧 商 业 登 记 证 的 影 印 本 连 同 注 明 支 付 「 香 港 特别行 政 区 政 府 」 的 划 线 支 票 寄 交 商 业 登 记 署 。 该 署 很 快 便 会 将 一 份 已 收 费 的 商 业 登 记 证 复 本寄 往登 记 的 业 务 地 址 。 如 业 务 地 址 已 更 改 , 亦 应 夹 附 更 改 地 址 通 知 书 。

展 示 商 业 登 记 证

经 营 业 务 人 士 须 将 有 效 的 商 业 登 记 证 展 示 于 营 业 处当 眼 的 地 方 , 以 便 有 关 当 局 人 员 随时 查 阅 。

 

通 知 更 改 商 业 登 记 资 料

更 改 业 务 地 址 或 注 册 办 事 处 地 址:

如 业 务 地 址 或 注 册 办 事 处 地 址 已 经 更 改 , 便 应 于 更改 后 的 一 个 月 内 , 以 书 面 通 知 商 业登 记 署 , 清 楚 列 明 商 业 登 记 号 码 、 业 务 名 称 、 新 旧 业 务 地 址或 注 册 办 事 处 地 址 及 更 改 日 期 等。

更 改 业 务 名 称:

如 已 经 更 改 业 务 名 称 , 便 应 于 更 改 后 的 一 个 月 内 , 以 书 面 通 知 商 业 登 记 署 , 清 楚 列 明商业 登 记 号 码 、 新 旧 业 务 名 称 、 业 务 地 址 及 更 改 日 期 等 。

合 伙 人 的 加 入 或 退 出:

任 何 合 伙 人 的 加 入 或 退 出 , 必 须 于 更 替 后 的 一 个 月内 通 知 商 业 登 记 署 。 通 知 须 用 IRBR 表 格 第 64 号 填 写 , 由 有 关 之 新 加 入 或退 出 的 合 伙 人 及 继 续 经 营 的 合 伙 人 一 同 签 署 , 另 外 并 须递 交 新 加 入 合 伙 人 的 香 港 身 分 证 影 印本 。

更 改 业 务 性 质:

如 业 务 性 质 有 任 何 更 改 , 便 须 于 更 改 后 的 一 个 月 内 , 以 书 面 通 知 商 业 登 记 署 , 清 楚 列明商 业 登 记 号 码 、 业 务 名 称 、 地 址 及 业 务 性 质 更 改 的 日 期 和 详 情 等 。 原 本 的 商 业 登 记 证 亦 须随 函一 并 寄 回 以 供 修 订 , 经 修 订 后 的 商 业 登 记 证 将 于 稍 后 寄 回 。

取消 商 业 登 记

任 何 人 如 结 束 营 业 或 结 束 任 何 分 行 业 务 , 均 须 于 结业 日 期 起 计 一 个 月 内 , 以 书 面 通 知商 业 登 记 署 , 并 于 来 信 中 清 楚 列 明 你 的 商 业 登 记 号 码 、 名 称、 地 址 和 结 业 日 期 。 同 时 亦 需 于信 中 告 知 结 束 营 业 后 的 通 讯 地 址 和 联 络 电 话 号 码 。 另 外 , 可 选择 填 写 IRBR 表 格 第 93 号 。 请 注 意 ,有 关 人 士 须 为 该 业 务 缴 付 商业 登 记 费 直 至 及 包 括 该 业 务 结 业 的 年 度 为 止 。

2003
年 4 月 1 日 起 开 始 生 效的商 业 / 分 行 登 记 证 费 用 如 下:
一 年 有 效 期 的 商 业 登 记 证 费
总 行$2,600
分 行
$673

三 年 有 效 期 的 商 业 登 记 证 费

总 行$7,000
分 行
$1,989

订 明 文 件 费:

商 业 登 记 文 件 费 用
商 业 登 记 册 内 资 料 的 摘 录 45 元
商 业 登 记 册 内 资 料 的 摘 录 核 证 本 45 元
商 业 登 记 证 核 证 副 本 45 元
商 业 登 记 证 复 本 36 元

商 业 牌 照 资 料

商 业 牌 照 资 讯 服 务 网 站 是 由 工 业 贸 易 署 辖 下 之 中 小 企 业 支 援 与 谘 询 中 心 主 理 。 该 网 站罗列 在 香 港 营 商 运 作 所 须 的 政 府 牌 照 、 许 可 证 、 证 书 及 批 准 书 的 详 尽 资 料 。 有 关 申 请 表 格 亦可 从该 网 站 下 载 。
详 情 请 浏 览 :


http://www.licence.tid.gov.hk 

 

 

 

 

 

 

 

 

 

 

 

   
深圳地址:深圳市罗湖区迎春路12号海外联谊大厦四楼B07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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