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税报税表填写〔 BIR表格第54号 〕─ 常见问题及解答
(适用于2009年4月1日或以后发出的报税表)
问(1)BIR表格第54号要求公司申报在有关课税年度的评税基期内非居港人所获得的应评税利润。 这里的「 评税基期」是否指该非居港人士的评税基期?
答 (1) 是。这里不是指公司本身的评税基期。
问 (2) 若公司不知道非居港人士的结帐日期(以及评税基期),可否以3月31日作为结帐日期?
答 (2) 可以。为方便起见,你毋须查明非居港人士的结帐日期。
问 (3)实际上,公司觉得用自己的评税基期填报款项如版权费更为方便。在填报BIR表格第54号时,可否用公司的评税基期(代替4月1日至3月31日或非居港人士的评税基期 ?
答 (3)可以。你应该贯彻地采用这个评税基期。
问 (4)今年公司希望采用一个有别于以往的评税基期。第18E条是否适用于此类结帐日期的更改?
答 (4) 是 。你应另纸解释为甚么今年采用不同的评税基期。
问 (5)由2003年4月1日开始支付给非居港人士的费用当作应评税利润的比率从10%增加至30%。这个转变是否只影响第15(1)(a)、(b)及(ba)条所指的款项?
答 (5) 是 。
问(6)公司与一非居港人士公司有5年的许用合约。版权费100,000元于每季完结后支付。公司本身的结帐日期是9月30日。在递交的BIR表格第54号,公司以9月30日作为结帐日期。2003/04年度(评税基期 :1.10.2002 至30.9.2003)最后评税税款将会如何计算?
答(6)首两季费用(2002年12月31日及2003年3月31日)的税款是:100,000元x2x10%x17.5%=3,500元
其余两季费用(2003年6月30日及2003年9月30日)的税款是:100,000元x2x30%x17.5%=10,500元
问(7)在2004/05课税年度,公司支付款项给非居港人士作为在香港以外地方使用或有权使用知识产权在填报BIR表格第54号时,该款项应否纳入计算应评税利润?
答(7)是,若该款项是在2004年6月25日或以后收取,而该款项在确定付款人的应评税利润时是可予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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